"租期三年,期满付款" 的租金如何列支?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24 05:02:51
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,02年开办时,买了两辆奔驰轿车,车价连同附加费共400万余元,,当时因为办按揭手续,这两辆车是以两位老总个人的名义买的,买来后就作为租给公司使用,当时的租赁协议约定:租期3年,从02年5月到05年5月,3年租金每辆90万元,在租赁期满一次性支付(因公司开发初期资金紧张)。
02年时财务上预提了30万元租金,因为没有实际支付,税务部门在年度清算时作了纳税调整,于是03年04年财务上也不再预提这笔租金,一直到05年租赁期满,公司如约付款,并将租赁发票入帐。接着又续签05年5月至06年5月的合同, 年租金每辆30万元, 这次的租赁费约定在期初支付,公司付了60万元的租金并将这一年的租赁发票也入了帐.
在05年的清算时,税务部门发现了这两笔租金,并持两种不同的意见,参加结算同志认为:02-05年的租金因为合同约定"期满付款",可以在期满付款之日凭合法凭证列支.但06年1-5月份的租金不能提前入到05年的费用中,应予剔除.
局领导的意见刚好相反,认为02年到04年的租金在05年一并列支是不允许的,原因是违背国税(2006)31号文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的原则.但对06年1-5月份的租金在05年列支倒没有讲不允许.
请各位帮我分析,这两笔租金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全额列支?
02年到05年的租赁发票是在05年租赁期满时一起从地税局开来的,发票也注明了租赁期是02年至05年的,租赁费也是在取得发票的当月一次付清的.

"参加结算同志认为:02-05年的租金因为合同约定"期满付款",可以在期满付款之日凭合法凭证列支.但06年1-5月份的租金不能提前入到05年的费用中,应予剔除. "
这种说法是正确的,虽然局领导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,但显然没有考虑到合同的规定,根据合同,实际的租赁费用是发生在05年的,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,应在05年列支。

2005年度在税务上可以列支2002年5月-2005年5月、2005年5月-12月的租金,2006年1-5月的租金应予剔除。

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什么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。
权责发生制指的是当期的收益和费用计入到当期,而不管是否支付款项;而收付实现制指的是以款项是否支付为根据。根据规定,税务和会计上均应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。

本题中“租期三年、期满付款”可以解释为:3年租金每辆车是90万元,即1年租金每辆车是30万元,1个月每辆车2.5万元,1个月两辆车共5万元,这是租金费用承担金额;期满付款是指付款的时间。公司每月应承担5万元的租金费用,不论款项是否支付,这是权责发生制的理解;3年期满后凭合法凭证付款时列支费用,是收付实现制的理解。

鉴于以上分析,可以看出:
2002年5月-2005年5月财务上应进行租金费用预提,因无合法凭证,税务部门进行了纳税调整,因此,在公司2005年5月取得了合法凭证时税务部门准予扣除,这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;对2005年5月-2006年5月的租金,已取得了合法的凭证,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,2005年度只能列支2005年5-12月的租金,2006年1-5月的租金费用不能计入2005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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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内部签定协议只是企业自己的行为,会计核算要按会计原则,税收要按税法来,两者不完全一致.所谓权责发生制就是把企业自己行为调整到核算原则和税法上来.

租金应按月预提,也就是说2002年只能7月的租金,企业利润核算时:
借:营业费用 17.5万元
贷:预提费用 17.5万元
这笔钱确实没有支付,所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,即,在企业报表利润加上预提费用.
2003_2004年则每年提30